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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十大碳酸钙产业基地相关资源税法9月1日起这样执行

2020-11-17 09:59:10 次浏览分类:新闻资讯

中国粉体网讯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》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同时,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、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。那么,我国碳酸钙重点产业基地如广西贺州、来宾、河池,浙江建德、衢州,广东连州、梅州等相应省份,对于石灰岩、大理岩、白云岩、方解石等相关碳酸钙资源的税率是如何定的呢?

广西
地热、其他粘土、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。砂石、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。石灰岩资源税,属于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情形的,实行从量计征;属于其他情形的,实行从价计征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下列办法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:
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,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%。
纳税人开采伴生矿,分开核算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的,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%减征资源税。
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(尚难利用矿),对低品位矿(尚难利用矿)按其应纳税额的50%减征资源税。 纳税人开采尾矿,对尾矿免征资源税。

石灰岩:原矿及选矿,对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,按每吨2.5元征收;对其他情形实行从价计征,按6%征收。
冰洲石、白垩:原矿5%,选矿4%。
方解石:原矿4%,选矿3%。
大理岩:原矿8%,选矿8%。
白云岩:原矿6%,选矿5%。

浙江
对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:
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;
开采销售共生矿(铅锌共生矿除外),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;
开采销售伴生矿,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;
开采尾矿的,免征资源税。
开采低品位矿的,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及选矿税率统一为6%,对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,按每吨2元征收。
方解石:原矿7.0%,选矿6.0%。
白垩:原矿7.0%,选矿5.5%。
白云岩:原矿3.0%,选矿2.0%。
大理岩:原矿6.0%,选矿4.0%。

广东
石灰岩、砂石、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,地热、其他粘土、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。
有下列情形的,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:
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(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)的,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;
纳税人开采伴生矿,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伴生矿免征资源税;
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,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;
纳税人开采尾矿,免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6.0%,选矿4.0%。
冰洲石:原矿6.5%,选矿5.0%。
方解石、白垩:原矿7.0%,选矿5.0%。
大理岩:原矿3.0%,选矿2.0%。
白云岩:原矿7.0%,选矿5.0%。

河北
本省地热、其他粘土、砂石、矿泉水、天然卤水、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;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:
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,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共生矿减征10%资源税;未分开核算的,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。
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,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伴生矿减征30%资源税;未分开核算的,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。
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,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%减征资源税,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。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(含)以下的,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;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(含)之间的,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;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,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石灰岩:原矿及选矿10元/吨。
方解石:原矿2.5%,选矿2%。
大理岩:原矿7%,选矿5.5%。
白云岩:原矿8%,选矿2.5%。

河南
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,石灰岩、砂石、其他粘土、地热、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。
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,按以下规定执行:
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,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;
纳税人开采伴生矿,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伴生矿免征资源税;
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,免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及选矿3.5元/吨。
方解石:原矿及选矿税率4%。
大理岩:原矿5%,选矿2.5%。
白云岩:原矿及选矿税率4%。

安徽
砂石、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,地热、其他粘土、矿泉水、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,实行从量计征。 符合《资源税法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: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%减征资源税,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;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,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%资源税;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,减征40%资源税; 纳税人开采尾矿,减征50%资源税。 石灰岩:对于原矿及选矿,若对外销售,原矿6%、选矿5.5%;对于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.5元/吨。 方解石:原矿4.5%,选矿3.5%。 大理岩:原矿5%,选矿4%。 白云岩:原矿5.5%,选矿4%。

江西
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,砂石、其他粘土、地热、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。
符合《资源税法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:
江西省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三个月应纳的资源税;
江西省境内开采共生矿,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%减征资源税;
江西省境内开采伴生矿, 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40%减征资源税;
江西省境内开采低品位矿、尾矿,按其应纳税额的50%减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6%,选矿4.8%。
方解石:原矿7%,选矿5.6%。
白云岩:原矿2%,选矿1.6%。
大理岩:原矿2.5%,选矿2%。

湖南
石灰岩、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;地热、其他粘土、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。
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,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:
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;
开采共生矿,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;
开采伴生矿,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;
开采利用尾矿,免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6%,选矿5%。
方解石:原矿5%,选矿4%。
大理岩:原矿3%,选矿2%。
白云岩:原矿6%,选矿5%。

湖北
砂石、石灰岩、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;地热、矿泉水、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。
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:
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,报省人民政府决定。
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,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。
纳税人开采尾矿,免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6%,选矿5.5%。
方解石:原矿及选矿税率5%。
大理岩:原矿5%,选矿4%。
白云岩:原矿3%,选矿2%。

四川
石灰岩、砂石、矿泉水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,地热、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。
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,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:
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免征资源税。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。
对纳税人开采钒、钛、硫化氢气共伴生矿,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。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,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,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;没有分开核算的,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
税率征收资源税。
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、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。
石灰岩:原矿及选矿税率6.0%。
方解石:原矿及选矿税率3.5%。
大理岩:原矿及选矿税率3.0%。
白云岩:原矿及选矿税率10.0%。

注:信息来源各省份人大、税务局等。(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/三昧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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